發表於 1970-1-1 08: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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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2522 發表於 2015-7-21 20:16:23

真想草 看了就想  

lxdcandoit 發表於 2015-7-21 20:26:27

可惜了,漂亮的身材

發表於 1970-1-1 08:00:00

fight111111 發表於 2015-7-21 22:48:48

juanxuan44 發表於 2015-7-20 11:10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有学法律的么?我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?不要百度粘贴!

不构成~

發表於 1970-1-1 08:00:00

fight111111 發表於 2015-7-21 23:30:46

juanxuan44 發表於 2015-7-20 11:10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有学法律的么?我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?不要百度粘贴!

还是补充两句吧~
在这里问此类问题 还是比较难得到想要的回答的~原因大家都懂的~
【不知道还有没有人有类似的困惑,可以参照审阅】

楼主所描述的 “翻了天朝的法律,构成XX,够判XX年”实际上说的是两个问题,即定罪+量刑
这里只谈定罪~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首先,大前提,是不以牟利为目的~
      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,即便不构成犯罪,性质也完全不同~ 我也没有必要很傻很天真的回复~
      以下请自动略过~

最后,感觉楼主对法律推理也没太大兴趣~先把结论写在这里~
   根据目前有限的信息(缺失),暂不构成犯罪~

若不以牟利为目的,主要判断是否构成xx最的标准是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········刑事案件····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和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········刑事案件····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
第二条 第三条

和本案粘的上边的 就是

(三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;
(四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,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;
(五)以会员制方式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;

以上三项,满足两项,或者达到任何一项数量的两倍,即构成XX罪,由于信息的缺失,如楼主发了多少图,点击量多少,故无法具体判断~目测 达不到~

其实百度也没有什么不好的~这些东西百度上都有~

最后提醒~
司法实践中,有类似情形被定罪的~ 如发文章 什么什么的~不过也不可否认 此类型案件查处率还是挺低的~

最后的最后~(我都被我自己感动了) 楼主可以参考 南京某教授 聚众XX 一案~ 因为楼主的 “快快报名”此种表述~ 实际上比发个图 性质要严重的多~ 具体可以百度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1条,359条~

玩的开心点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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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: 最后一次,露脸告别(三)